
原创 公司治理通 公司治理通 2025年09月08日 06:57 河南公司分红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项之一,是股东权益实现的最直接体现,包括现金分红、送红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份)等多种形式。但由于处于不同成长周期的公司(未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做出的不同形式的分红,所对应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同样是送红股,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对应的税务处理要求就不同,而且有些情况下国家并未出台具体规定,对税收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文就不同公司形式、不同分红形式及不同股东身份情况下的涉税规定进行梳理分析,以供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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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上市)分红涉税规定一、现金分红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作为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分红,免征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3.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4.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一)自然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六)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合伙企业股东1.合伙企业层面不纳所得税;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划重点:公司合伙人作为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间接从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而非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适用居民企业间股息免税的优惠政策。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红股)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公司先向各股东进行分红,再由股东以分红所得向公司进行增资。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作为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分红,免征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3.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4.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一)自然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股东1.合伙企业层面不纳所得税;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划重点:目前针对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取得送红股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但国税发(2010)54号等相关文件,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计征相应个人所得税,也即将送红股归类为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若参照理解,笔者认为公司类型股东、合伙企业股东收到红股也应计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相应缴纳所得税。三、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企业所得税。(一)自然人股东对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9〕54号)(二)公司股东对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公司股东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三)合伙企业股东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企业所得税。划重点:针对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合伙企业股东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合伙人是否缴纳所得税,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上述对个人股东、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的逻辑,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应征所得税的所得额,不作为股息红利等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因此穿透至合伙企业股东的各类合伙人也不缴纳所得税。02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涉税规定一、现金分红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1.持有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有一个月至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有超过一年,免税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1.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一)自然人股东1.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一个月至一年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超过一年的,免税。法律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二)公司股东(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2)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划重点:1.本文就公司股东分红的税收政策,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相关规定;2.税收实践中,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公司股东取得分红后是否能够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规定存在争议,各地的税务部门执法口径也并不统一,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分红前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最终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意见为准。(三)合伙企业股东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划重点:1.自然人合伙人间接持股挂牌公司股份,能否适用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期限差别化个税税率优惠,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自然人合伙人并非是挂牌或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伙企业股东获得分红产生,因此不能适用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差别化个税税率优惠。建议公司在进行税务处理前,应当咨询主管税务部门的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2.合伙企业的公司合伙人也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挂牌公司获得分红,不属于直接持有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因此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优惠。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先向各股东进行分红,股东再以分红所得向公司进行增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因此,具体要求同本章节“现金分红”相关政策。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1.持有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有一个月至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有超过一年,免税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2.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资本公积(股份溢价)转增股本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略,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详见前文。03北交所上市公司分红涉税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分红适用税收政策,具体可参照前文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略。法律依据1.《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划重点:1.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2. 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执行,也即执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另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要求,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税收政策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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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涉税规定一、现金分红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1.持有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有一个月至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有超过一年,免税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1.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① 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② 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一)自然人股东1.持股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股一个月至一年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股超过一年的,免税。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二)公司股东1.连续持股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2.连续持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合伙企业股东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略,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详见前文。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份)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先向各股东进行分红,股东再以分红所得向公司进行增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因此,具体要求同本章节“现金分红”相关政策。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1.持有不足一个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2.持有一个月至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0%);3.持有超过一年,免税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1.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略,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详见前文。三、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不调整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免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略,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详见前文。05上市公司限售股分工涉税规定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应缴税费1.解禁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2.解禁后,根据持股期限,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1.解禁前,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征询当地税务部门意见;2.解禁后:(1)连续持有不满12个月的,公司股东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2)连续持有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各类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自然人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2)公司合伙人:在收到分红时,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应将相关收入并入企业一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高新企业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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